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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债公司注销后怎么讨要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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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许思龙律师  来源:昆明律师服务网  阅读:

为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公司法规定,公司解散注销前应成立清算组,清算组应在媒体上发布清算公告并书面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清算组清理完公司的债务后提交清算报告才能注销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成员由公司股东担任,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公司法虽作了这些规定,可在实际生活中,有些公司为逃避债务,在注销前不按法律规定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制作并提交虚假的清算报告就将公司注销了。让债权人难以维权讨要债权。

欠债公司注销后怎么讨要债权?债务人已不存在,找谁讨要债权?股东(清算组成员)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云南恩龙律师事务所许思龙律师就办理了一件这种案件。通过申请再审、另行起诉,终于打赢了官司。为寻甸的金先生讨回租金损失557000余元铺平了道路。现在案件已进入执行阶段。

金先生在开发商云南温商公司以每年8%返租、包租的宣传下,于2010年购买了寻甸县温商财富广场四间产权式商场商铺。本想以租金作为养老金保障老年生活,安享晚年。哪里知道,摇钱铺成了伤心铺,收租金的美梦破灭,成了竹篮子打水。除前三年的租金抵扣了房款以外,没有收到一分钱的房租。

开发商为了规避国家禁止包租的管理规定,做到“合法”经营,另用一家公司--云南众博置业有限公司管理该商场。由众博公司与金先生等购铺人签订所谓合作经营协议,期限九年。前三年履约金由温商公司预付,后六年履约金由众博公司按年支付。产权式商场商铺销售的套路大多是这样子的。

协议签订后,众博公司已将金先生的商铺转租给他人经营,但拒不支付金先生履约金(租金)。金先生为讨要租金,2016年4月就开始起诉,官司一打就打了四年多。

金先生先是向寻甸法院起诉,以温商公司和众博公司为被告,要求支付租金,解除协议,收回商铺。法院要求分成两个案件起诉。于是,一案拆分成两案。在打官司的过程中,金先生才得知众博公司已经注销,诉讼主体不存在了。于是将被告众博公司变更为其股东伏某林和陈某。

寻甸法院查明伏某林和陈某作为众博公司清算组成员,在公司注销前未书面通知金先生申报债权,遂根据公司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判令该两人支付金先生租金,解除双方签订的协议。

伏某林、陈某不服判决,向昆明中院上诉。昆明中院以金先生系主张租金,伏某林和陈某不是双方协议权利义务的继受人,不是适格被告为由,裁定撤销寻甸法院的判决,直接驳回了金先生的起诉。

眼见快到口的鸭子就这样飞走了,谁都不会甘心的。金先生又向云南省高院申请再审。在申请再审的过程中,慕名而来找到恩龙律所许思龙律师代理。

许律师认真倾听金先生对案情的陈述,认真查阅案件材料,向寻甸法院、昆明中院调取案卷档案,与律所其他律师一起研讨分析代理方案。通过仔细研究,认为本案案由应为清算责任纠纷,法律依据应为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和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款:“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许律师为金先生重新书写补充再审申请书,并制作证据清单一并提交给省高院。省高院组织召开听证会,听取许律师的代理意见。许律师又多次与承办法官沟通案情,要求撤销昆明中院的裁定书,对本案进行提审。

承办法官认为金先生的代理人在二审中经法院释明后仍明确案件是租赁合同纠纷,二审以租赁合同纠纷进行审理裁判并无不当,于是裁定驳回金先生的再审申请。省高院在裁定书中载明:“金先生与众博公司清算责任人的清算纠纷,可另案起诉解决。”

省高院并没有将金先生的维权之路堵死。或者说堵死了一条路,又给开了另一条路。当然,这是许律师与高院承办法官沟通的结果。案件走到这一步,也只好另案起诉了。这次仍由许律师代理。

这次应该是胜券在握了。但也颇费周折,好事多磨。现而今,各地法院案子太多,都在推案子,能不立案就不立。特别是这个案件,就像刚烤好的洋芋,烫手得很,谁都不愿去碰。许律师弄好起诉材料后,叫助理刁实习律师(现已成长为执业律师)去寻甸法院立案。寻甸法院以被告住所不在寻甸、本案不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为由不予立案。

许律师又叫刁助理到被告陈某的户籍地安宁法院立案。案是立上了。哪知,陈某向法院提交租赁合同为证、以其常住地为官渡区为由,提出了管辖权异议。于是安宁法院裁定将案件移送到官渡法院审理。

通过开庭审理,官渡法院承办本案的李涛法官主持了公道,支持了金先生合理合法的诉讼请求,判决伏某林、陈某连带赔偿金先生损失557000余元。

作为对房地产法律实务较为擅长的律师,许律师再次提醒大家,不要被开发商高利返租、包租的宣传迷惑了双眼,开发商的承诺很多都兑现不了,不要购买产权式商场商铺。否则,你多年辛苦赚来的血汗钱会打水漂的。产权式商场商铺的纠纷实在太多。为什么不能购买产权式商铺,许律师有一篇公众号文章推荐给大家,题目就叫《还能购买产权式商铺吗?》。

谢谢大家用心阅读!有相关法律问题可以咨询许律师,咨询电话:13888239009。恩龙律所,维权、收款,致力于做全国知名精品律所。

2020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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