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条、收据是付款证明,一般来说,可以证明付款事实。但是,有收条收据就能证明已付款吗?回答是否定的。昆明许思龙律师2015年代理的云南某某家俱公司、朱某被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很好地说明了这点。
母某林诉昆明某某投资公司、云南某某家俱公司、朱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母某以其与昆明某某投资公司签订的《厂房购销合同》、云南某某家俱公司、朱某向其出具的金额为1150万元的收条、昆明某某投资公司出具的收到云南某某家俱公司购房款的收据两张(金额分别为5753600元)为证,认为其与昆明某某投资公司构成买卖合同关系,云南某某家俱公司、朱某为昆明某某投资公司代销房屋,代收了其房款1150万元,其已履行付款义务。请求判令昆明某某投资公司履行合同,为其办理房屋登记备案及交接手续,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本案金额较大,由昆明市中级法院审理。
云南某某家俱公司、朱某委托昆明律师许思龙代理诉讼。许律师在法庭上辩称,本案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卖方是昆明某某投资公司,买方是原告,云南某某家俱公司、朱某没有为投资公司代销房屋,不是适格的被告;云南某某家俱公司、朱某虽出具过一张收条给原告,但原告未实际付款,一千多万元的巨款不可能支付现金,只能是银行转账。原告认为已支付房款1150万元的事实不能成立。请求驳回原告对云南某某家俱公司、朱某的诉讼请求。昆明某某投资公司也辩称未收到房款,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庭后,原告不得不撤诉。
许思龙律师特别提醒大家,付款最好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由债务人账户转到债权人账户上。大额支付仅凭收条、收据越来越难认定付款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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