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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思龙律师打赢了只有转账凭证没有借据的借款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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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许思龙律师  来源:昆明律师服务网  阅读:

去年11月份的一天,北京刘先生通过北京胡贵云律师的推荐,与许思龙律师电话联系,称其有一件30万元的借款纠纷需要请许律师代理。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几年前,刘先生与昆明的邓女士通过交友网站认识,见过几次面,发展成男女朋友关系。20174月份,邓女士利用刘先生对她的信任,称她女儿考上英国的研究生,办理留学签证需要银行出具连续三个月不低于30万元存款的证明。邓女士以此为由向刘先生借款30万元,明确表示该借款存放在银行,待银行开出存款证明后立即归还刘先生。刘先生于去年5月份转账支付30万元给邓女士。基于双方的男女朋友关系,当时没有签订借款合同,邓女士也没有出具借据给刘先生。

 

约定的还款时间到了以后,邓女士称借款已挪作它用,暂时无力归还借款。刘先生多次催要,邓女士称在想办法。后来,邓女士竟然称该30万元是刘先生赠送给她的,因刘先生移情别恋,双方感情破裂,刘先生才反悔要回这笔款。

 

刘先生为讨回这笔借款,委托云南恩龙律师事务所许思龙律师代理本案。许律师接受委托时,告知本案只有转账凭证,没有借据,存在一定的诉讼风险和办案难度。于是,一边收集证据,一边约邓女士调解协商。在法院组织的诉前调解过程中,邓女士还是认为该款是刘先生赠送给她的,拒绝归还。无奈,许律师代刘先生向法院起诉。

 

许思龙律师去派出所调取接处警登记表,指导刘先生收集证据,要求其将与邓女士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屏作为证据,要求打印其与邓女士的通话清单。许律师将刘先生与邓女士的通话录音制作成光盘,并整理成文字材料。为增加胜诉几率,许律师还指导刘先生去公证处做微信聊天记录证据保全。许律师又收集相关案例,认真研究相关法律规定。

 

通过全方位的努力,在法庭上终于说服了法官,打赢了官司。法院一审判令邓女士归还刘先生借款30万元,并按年利率6%计算支付逾期利息。许思龙律师的代理工作,有力地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赢得了推荐人和委托人的肯定和赞誉。

 

许思龙,云南恩龙律师事务所主任,资深维权律师。恩龙律所,专注于清收追讨各类欠款,走精品所之路。维权热线:13888239009许律师。

 

附:代理词和判决书


刘某民间借贷案代理意见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我作为刘某的委托代理人,现依法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转账支付给被告的30万元人民币是借款。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30万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2017年5月4日,原告转账30万元人民币给被告。该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电汇凭证和转账回单为证,被告也予以认可。本案争议焦点是,该款原告主张是借款,被告主张是赠与款。应采信谁的主张呢?

在2017年10月29日的微信聊天记录(原告证据清单第19页)中,被告对原告说:“还有那个钱的事我可能暂时无法还你了。”原告说:“先看病吧。钱的事以尽快为原则吧。”该证据已经过国家公证机关依法进行提取、截屏,做了证据保全公证,是效力最高应直接采信的证据。原告证据第22页:在微信聊天中,被告对原告说:“我的贷款还没有下来,可能要等到8月。下来了我就把钱转给你啊。”庭审时,经核对,原告提交的微信记录中的“邓某某”的微信号和电话号码与被告的微信号和电话号码是相同的,证实是原告与被告的聊天。

原告与被告长达27分21秒的通话中,被告说:“把房子押给原告,用房子还原告的钱。”原告说:“这也是一种还钱的态度。”被告也认可欠原告借款。在该通话中,原告多次说被告以银行开具资信证明需要存30万元在银行三个月为由,向原告借款30万元,后被告将款挪用。被告对此事实没有进行否认,且自始至终没有说过是赠与的款项。在该通话录音中,被告还多次说过想办法归还欠原告的钱。通话录音的开始时间、通话时长与通话详单记载的开始时间、通话时长相一致,证明通话录音没有进行过删改,是客观真实的。

被告与原告只有这笔30万元的借款,没有其它债务。被告在微信和通话中认可欠原告的只能是这笔30万元的借款。

被告主张30万元是原告赠予给其的,但没有提交具有证明力的证据进行证明。其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其主张。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原告认为30万元是原告借给被告的借款的主张有事实依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确认和保护。

二、原告要求按年利率6%计算逾期利息符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规定,应予支持。

三、案件受理费、公证费、律师费应由被告承担,判由被告支付给原告。

案件受理费、公证费、律师费是诉讼过程中实际产生的费用,有发票为证。原告支付的律师费符合现行云南省律师协会《云南省律师服务收费行业指引标准》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第22条规定:“……当事人存在滥用诉讼权利、拖延承担诉讼义务等明显不当行为,造成诉讼对方或第三人直接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无过错方依法提出的赔偿合理的律师费用等正当要求予以支持。”根据该规定,原告支付的律师费应由被告承担。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有证据支持,符合法律规定,请求法院予以支持!谢谢法庭!

 

原告代理人:许思龙

云南恩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O一八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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