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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护令:有了法律“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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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谢兼明  来源:人民法院报  阅读: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是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

  

  自2010年以来,刘女士与丈夫因感情不和经常发生争吵,且常常受到丈夫的殴打、威胁、跟踪、骚扰。近日,忍无可忍的刘女士来到法院递交诉状要求与丈夫离婚,同时,还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法院提交了一份书面申请,要求法院作出保护其人身安全的裁定,使其免受丈夫的骚扰、殴打。法院经审查于当日发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禁止刘女士的丈夫殴打、威胁、跟踪、骚扰刘女士。

  当遭受到家庭暴力时,大多数人只能选择逃避,除此之外别无他法。然而,自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却给饱受家暴之苦一族带来了福音。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造成对方当事人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责令当事人“作出”或者“禁止作出”一定行为。这是我国法律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首次明确“发声”。

  针对在涉及家庭暴力的婚姻案件审理过程中普遍存在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受威胁、精神受控制的情况,甚至存在典型的“分手暴力”现象,2008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涉及婚姻案件审理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首次提到“对被害人采取保护性措施,包括以裁定的形式采取民事强制措施,保护受害人的人身安全”。《指南》中的“保护受害人的人身安全”的民事强制措施,俗称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人身保护令。此后,全国各地法院相继进行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试点,试点的依据是《指南》或有的法院自行制定的指导性意见,此外并无明确具体的法律依据。多年来,因缺乏明确具体的法律依据,鲜有当事人申请人身保护令。因此,试点多年,人身保护令还是踯躅不前。

  为了切实解决现实生活中客观存在的类似家庭暴力的问题,避免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发生,2012年8月3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改,其中对诉讼保全制度进行了较大修改,在原有的财产保全之外,增加了“行为保全”(即人身保护令)内容,将原来的“财产保全”修改为“保全”,将第九十二条第一款改为第一百条第一款,修改为:“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这是我国法律对人身保护令的首次明确“发声”,为人民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首次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扩大了对当事人权益保护的范围。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已于1月1日起开始实施,人身保护令也随之在全国法院依法正式推行,人身保护令终于告别了以前那种“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当事人终于可以理直气壮地申请人身保护令,人民法院也终于可以理直气壮地签发人身保护令了。

  (作者单位: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html/2013-01/21/content_5694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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