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请律师,从当事人的角度看,是法律服务方面的投资,是商业行为的一种,首先您得掂量一下,您的事有无必要请律师?
那么,何为"必要"呢?
有的案子,是非曲直泾渭分明,即使外行人也一目了然,可以称之铁板上钉钉"的"铁案",案件的处理结果具有不可逆转性、可预见性,很难找到变通之策、补救之计。这种情况下,常人都自有公断,请律师就显得多余了。
我曾接受一个咨询:有一个当事人涉嫌杀人、绑架、强奸三宗罪名,且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特别恶劣,其家属仍四处奔走,希望花大钱请一位"大律师"救他一命。可以说,除非这个律师是孙悟空再世,才能扭转乾坤。最后,当事人终于明白了,律师的工作只是尽人道而已。
但亦有这样一些案件,看上去好象简单,在当事人眼里,似乎是一加一等于二的事,只要到书店里买上几本法律常识书看一看,依样画瓢,自己也懂得怎样操作了。其实,这些案件往往蕴含着外行人难以把握的司法程序和诉讼技巧,比如诉讼主体如何列、诉讼请求如何提、证据如何收集?如何取舍?不是看几本法律书就可以无师自通的,如果自"临阵磨枪"、"赶鸭子上阵",有可能捡了芝麻丢了西瓜,甚至把应当赢的官司弄输了,您说这笔律师费该不该省?
特别是相当多的案件,证据材料漏洞百出、疑点重重、问号多多、定性上介于两可之间,属于有"松动"可能、有回旋余地的"疑案",案件的处理结果具有不可预测性,值得一辩。这种情况下,请律师就显得大有必要了。
是不是非要等到"出事"之后,请律师才有"必要"呢?
不少人都是"出事"之后才想起找律师"救驾"的,他们往往这样看:在"出事"之前请律师,用处不大,甚至可以说是个"摆设"。
其实,这是一种十分近视的观点。"人无远虑,必有近忧",您应该把自己的视野放远一点,放宽一点。随着市场经济发育的日臻成熟,法律日益渗透到我们的生活中,律师除了法庭外,还有更广阔的舞台和前景,律师的服务相当之广,"打官司"只是律师的"传统节目",除此之外,还涉及到各行各业、千家万户、衣食住行,如:主持民间纠纷的调解、和解、参与项目审查与谈判、提供决策咨询,草拟、修改、审查各类法律文件、办理律师见证、资信调查、房地产转让、抵押、申请按揭、租赁、代办公证、协办验资和公司注册、为企业改制、重组等提供严谨、专业的法律服务等,可以用三句话来概括,即:
令成功者锦上添花,为创业者防患未然,给失落者雪中送炭。
其中前两句话形容的就是律师在"出事"之前的作用。等到"下雪"之后才想到"送炭",毕竟要历经风寒之苦,而"锦上添花"、"防患未然"至少不用吃苦头,还可以为您的事业助上一臂之力、添上一份光彩,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锦上添花"、"防患未然"好过"雪中送炭",能说律师在"出事"之前没有用?
现实中,这样的事经常发生:签合同时一字之差惹上经济官司花去一笔冤枉钱,洽谈生意时被人"暗算",掉进法律"陷井",面临破产境地;一着不慎跌入刑事法网,饱尝铁窗之苦…。细想一下:
一个是在"出事"之前,请一位律师当您的"保护神"、"诸葛亮",为您设计创业蓝图、指点商海迷津、避免投资风险、化解刑事危机,以最小的代价换取最大的经济效益;一个是"出事"之后,"临时抱佛脚"、"病急乱投医",花去冤枉钱不说,还得心力交萃、担惊受怕,甚至饱受皮肉之苦、骨肉分离之痛,"破财"之后,未必能"消灾"。
两者相比,哪个更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