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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中遇到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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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李娜  来源:昆明律师服务网  阅读:


 

在英美法系国家,由于奉行当事人主义,民事案件不存在立案受理问题,当事人只要来起诉即可进入诉讼程序,法院只办理登记排期手续。而在大陆法系国家,由于奉行职权主义,民事案件能否立案受理,取决于法院依职权对案件的审查。我国法院的做法与大陆法系国家的法院一样,对案件能否进入诉讼程序由法院依职权进行审查。但立案工作中会遇到很多问题,有些问题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中未详细解决,导致实际工作中出现了一些有待解决的问题。

一、      立案实践中遇到的民事案件立案问题

1.关于土地立案问题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合同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合同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权纠纷及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但对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未列入规定案由。

我省土地流转程序不规范,土地流转二级市场体系不完备,加之农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发放不及时、不统一,造成一地多包现象时有发生;实践中还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现象发生,承包户户主死亡后,其子女和兄弟均有对该地对外发包的现象。

按《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就应报发包方备案,实践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流转合同既不备案也不经村委会同意的时有发生,造成处理此类案件难度增大。

2.劳动争议案件

自《诉讼费交纳办法》实施以后,我院劳动争议案件起诉量增加,原因是仲裁量大,诉讼费只交10元钱,情况较多问题也较多,有些案件不宜迳行受理。劳动争议案件主要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

1)  劳动争议超过仲裁时效,案件未经仲裁机关处理,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的,

2)  劳动争议案件,裁决书涉及对多个事由多个人裁决的,当事人提起诉讼的,

3)  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委员会不仲裁的,

4)  劳动争议案件,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与实际用人单位不一致时,原告不能确定具体被告的;

5)  干部因劳动争议发生的纠纷;

3.涉及政府的案件

实践中,有很多当事人要告政府部门,提交的证据是因政府名义欠的饭费、材料费等公用支出而出的欠条,欠条上只有当时负责人员的个人签名,拖欠时间长,有的达到了十年以上。

有的当事人则拿着十几年前政府修路、修桥而向个人集资所出具的集资证明。现已到期,可是政府不兑现,这种案件处理难度较大。

二、解决民事案件立案问题的对策

一是明确立案原则。在民事案件受理过程中注重政治原则,不将人民法院受理或者受理后难以解决的案件纳入诉讼程序,凡是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由行政机关或者其他部门处理的,均告知到其他部门调处。

二是详细出台针对以上问题的司法解释,具体指导立案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我国民事诉讼司法实践存在着严重的“重实体,轻程序”的趋向。在实践中,以上案件的发生频率是越来越高,遇到的问题也是越来越多,如何更好的做到“为人民服务”,实际解决当事人的问题,做到“息诉罢访”才是我们今后工作的重中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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