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蹊跷的杀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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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许思龙律师  来源:昆明律师服务网  阅读:

——云南律师许思龙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X先与公民肖X芝因经济纠纷产生矛盾,遂邀约与其同居的张X福(已判刑)伺机对肖X芝进行报复。二00三年六月六日凌晨,被告人黄X先和张X福在本市南站新村小南站33楼过道上找到肖X芝,二人即用刀将肖X芝杀死后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肖X芝系被锐器刺创刺穿左髂内静脉造成失血性休克死亡。二00八年二月十七日,公安民警在呈贡县将被告人黄X先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X先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X先在公安机关的多次讯问及在庭审中对指控其杀人的罪名和事实均予以否认。辩称其在当晚10时到过现场,见肖X芝和张X福在打架,其上去劝架,劝不开就离开作案现场了,自己没有用刀杀过肖X芝,在现场只待了二、三十分钟。

云南国平律师事务所许思龙律师(现为云南恩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受被告人黄X先家属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

本案由于是深夜作案,没有现场目击证人。指证黄X先杀人的直接证据只有已决犯张X福(其一审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二审改判为死缓)的供述,其供称:黄邀约他一起“做掉”肖X芝,当晚凌晨45时许,二人到作案地点,由他将肖X芝按住,黄X先持刀朝肖X芝面部、下身连刺数刀,后二人逃离现场。公诉机关主要是根据其供述的案情指控黄X先犯故意杀人罪的。

辩护人许思龙律师认为,其一、张X福的供述与同样作为直接证据的被告人黄X先的供述相互矛盾,黄的供述有其合理性和可能性,张的供述属于孤证,不能仅凭其供述定黄杀人。其二、本案虽有很多证人证言,但都不是现场目击证人,这些证人有的是作案现场附近的住户,由于晚上睡不着觉,在凌晨三、四点听见有脚步声和呼救声,他们根本不知道案子是谁作的。有的证人是听说黄X先与本案被害人有经济上的矛盾,但有矛盾不等于就一定会杀人啊,且这些属传闻证据,证明力是极低的。其三、本案连最基本的作案时间、被害人死亡时间都没有查清,作为最重要物证的凶器刀子也没有查获,无法进行凶器与伤情的同一认定,也无法提取刀上的指纹与黄X先的指纹比对。经对全案证据进行认真分析,许思龙律师提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黄X先犯故意杀人罪不能成立,应宣告其无罪”的辩护意见。并指出:刑事判决轻则剥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重则剥夺被告人的生命,不能不慎之又慎。恳请法院根据本案的证据,作出经得起历史检验的判决!

本案经审理,遗憾的是法院还是认定被告人黄X先构成故意杀人罪,且没有采纳律师的辩护意见,但只判处黄无期徒刑。黄X先既没有自首,也没有立功表现,且根本就不认罪,毫无从轻处罚情节,法院为什么对其从轻处罚呢?学过法律的人都知道,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被告人没有从轻、减轻情节的,一般来说都要判处死刑,死缓都是判不了的。杀人者偿命嘛!根据法院认定的案情,同案犯张X福在犯罪中的作用远没有本案被告人黄X先大,都被一审判处死刑,二审改判为死缓,二审法院之所以改判,也是认为其作用没有黄X先的大,认为致被害人死亡的行为不是张直接实施的。可以说,本案案情是蹊跷的,证据是有问题的,律师的辩护是起了重要作用的。否则,无从解释!

X先故意杀人案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作为本案被告人黄X先的辩护人,现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本辩护人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黄X先犯故意杀人罪不能成立,应宣告其无罪。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该条第(三)项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根据该条规定,我国已经确立了“无罪推定”原则,即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推定被告人无罪。那么,本案是否达到了“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一法定的定罪标准了呢?本辩护人认为,远没有达到这一标准。下面分析一下本案的证据材料。

其一、本案看上去证据很多,有很多证人证言,但这些证人都不是现场目击证人。本案没有一个现场目击证人。这些证人,有的是作案现场附近的住户,由于睡不着觉,在凌晨三、四点钟听见有脚步声,有呼救声,但都没有起来看,因此,他们根本不知道案子是谁作的。还有一些证人证言是听说黄X先与本案被害人肖X芝有经济上的矛盾,有的说是听别人说的,听谁说的都不知道,再说有矛盾不等于就一定会杀人啊!这些证人证言属于传闻证据,传闻证据如果核实不了其真实性的话就要推除,不能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本案所有的证人证言由于都不是现场目击证人所作,均不能证明本案被告人黄X先参与杀害了肖X芝。且这些证人证言都只是间接证据,有的与本案没什么相关性,有的只是说明一些细枝末节的情节,证明力是很低的。

其二、本案唯一指证黄X先参与杀人的直接证据只有已决犯张X福的供述。但张X福的供述与黄X先的供述和辩解相互矛盾、毫不吻合。黄在法庭上供称:其与张X福属姘居关系,据张讲,之前,张X福与肖X芝姘居了半年多,肖X芝骗光了他的钱。200365日晚11左右,其担心张X福与肖X芝旧情复发,就去跟踪张X福,到案发现场后,看见肖与张在打架,肖拿着一块砖头,其怕打出事来,就去拉架,两人都说与她无关,叫她滚,把她往外推,她就走掉了,其在现场只待了10多分钟,即待到当晚1110多分就离开现场了,离开时没看见肖身上有血。据证人邹竹秀陈述,66日凌晨330分听见脚步声,430分左右听见呼救声,因此,杀人的时间应该在凌晨430分左右。杀人时黄X先早就不在现场了。黄供称自己没有参与杀人。黄的供述和辩解也跟张X福供述一样同属直接证据。且黄X先的供述和辩解也有一定的合理性。张X福为减轻自己的责任,有编造事实,诬告黄X先参与杀人的可能性。因此,两人供述的真实性都是有问题的,除非还有其它能证明黄X先参与杀人的有力证据,否则不能定黄X先的罪。两人的供述相互矛盾,因此,本案事实也是不清楚的。

其三、本案连最基本的作案时间、被害人死亡时间都没有查清楚。作为客观证据的物证中最重要的凶器刀子也没有查获,无法进行凶器与伤情的同一认定,也无法提取刀上的指纹,与黄X先的指纹进行比对。据张X福讲,现场有把伞是黄X先带去的,为什么不提取伞上的指纹进行比对?另外,血型鉴定能证明是同一人吗?世界上只有几种血型啊!

其四、本案材料中虽有对张X福的生效刑事判决,但该判决只能定张X福的罪,没有任何法律法规规定生效刑事判决可以作为认定其他人犯罪的依据。该证据材料应予排除。要认定黄X先故意杀人,需要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物证等证据加以证实。

其五、没有证据能证明黄X先有杀害肖X芝的主观故意。她们虽然有经济纠纷,但纠纷已得到一、二审法院的解决,黄自称已经服判,她们之间已不存在纠纷、矛盾。即使她们之间有矛盾,也不必然产生杀人动机、杀人故意。

审判长、审判员:刑事案件的定罪标准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能排除合理怀疑。刑事判决轻则剥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重则剥夺被告人的生命,不能不慎之又慎。恳请法院根据本案的证据,作出经得起历史检验的判决!谢谢法庭!

      被告人的辩护人:云南律师许思龙 
                                             咨询电话:13888239009 
                                              二00八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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