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北京11月5日讯 记者袁定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天公布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对22处刑法条文进行了补充、修改。该司法解释自2007年11月6日起施行。 
  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的规定,分别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作了补充、修改。其中包括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虚假破产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开设赌场罪,枉法仲裁罪等罪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已于2007年8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36次会议、2007年9月7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8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1月6日起施行。
  二○○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
(2007年8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36次会议、2007年9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82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7〕1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六)》)的规定,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作如下补充、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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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条文  | 
 罪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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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34条第2款 
(《刑法修正案(六)》第1条第2款)   |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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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35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六)》第3条)  |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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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39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六)》第4条)   |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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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61条 
(《刑法修正案(六)》第5条)   |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取消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罪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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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62条之二 
 (《刑法修正案(六)》第6条)  | 
 虚假破产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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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63条 
(《刑法修正案(六)》第7条)   |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取消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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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64条 
(《刑法修正案(六)》第8条)  |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取消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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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69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六)》第9条)    |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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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75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六)》第10条)     |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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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77条之一第1款 
  (《刑法修正案(五)》第1条第1款)      |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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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77条之一第2款 
  (《刑法修正案(五)》第1条第2款)      |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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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82条 
(《刑法修正案(六)》第11条)    |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取消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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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85条之一第1款 
(《刑法修正案(六)》第12条第1款)     |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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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85条之一第2款 
(《刑法修正案(六)》第12条第2款)  | 
 违法运用资金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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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86条 
  (《刑法修正案(六)》第13条)      | 
 违法发放贷款罪   (取消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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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87条 
  (《刑法修正案(六)》第14条)       |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取消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罪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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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88条 
  (《刑法修正案(六)》第15条)      |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取消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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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62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六)》第17条)      |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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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03条第2款 
(《刑法修正案(六)》第18条第2款)               | 
 开设赌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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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12条 
(《刑法修正案(六)》第1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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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取消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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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69条第2款 
(《刑法修正案(五)》第3条第2款)  | 
 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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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99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六)》第2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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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枉法仲裁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