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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的使命(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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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兴良  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阅读:
陈兴良:听了王丽女士的发言,我们收获很大。今天,已经有很多教授下海了,都当了律师。今天我们在座的顾永忠先生在下海当律师之前是中国政法大学刑法的副教授,是我的同行。李贵方律师曾是吉林大学的法学博士,刑法的副教授,在美国、英国都留过学,他们在刑法领域都非常有造诣。下面我们请他们两个发言。
    顾永忠:今天,我非常高兴能够来到这个似曾相似的环境当中与大家一起就律师的使命这个主题谈一下自己的看法。今天听了陈瑞华教授的主题发言有两点感受。第一,谈一下律师的使命问题。我为什么要做律师?我从来没有很好地去想过,更没有想过律师的使命这样一个话题。律师的使命,我想这里的律师,不是指具体的某个律师,如张三律师、李四律师,也不是指中国的律师,也不是指外国的律师,是指人类社会中律师这样一个职业群体,这是请大家一定要思考的问题。律师作为一个职业,作为一个群体,他的使命到底是什么,那么这要涉及到什么是使命的问题,可能大家会用很多词汇去形容它,我认为其实就是一点,即律师存在的价值是什么?这就是使命。大家想一想,律师这个职业的产生肯定是有社会需求的,但同时统治者对律师职业是有选择权,有决定权的,远的不说,近的就说中国,49年建国起我们的律师几起几落,是社会不需要了吗?不是,社会是需要律师的,但是可以人为地把这个职业消灭掉,也可以人为地把它恢复。那么,当时统治者把它恢复时是什么考虑的,这是涉及到律师的使命。我想这绝不是为了给这几个人提供就业的机会,而是为了维护人权,维护正义。这是我们律师使命,但是除此之外还有没有呢?我觉得在这个问题上需要大家思考,为什么我们的社会到现在为止没有给律师一个正确的定位?为什么我们那么多的律师受不到应有的对待?至于日常生活中歧视律师,刁难律师比比皆是,大家想一想。难道大家不知道律师在维护人权,维护公正吗?大家是知道的,但光知道是不够的。其实,现在对律师的认识存在一个误区,对律师职业与社会发展的关系认识不足。很多人把律师和警察、检察官、法官对立起来看,其实这种看法是不对的,律师与警察、检察官、法官的对立是表面上的,其实际上是一致的,他们都在维护整个社会的秩序。所以,我觉得律师的使命还有一个是维护社会秩序,维护整个人类社会的稳定,其实律师是在帮助统治者。当一个社会发生纠纷和矛盾时,对弱者很需要一个职业能帮助他。原始社会奉行同态复仇、血亲复仇,现代文明,理性的人类社会早已把这种野蛮,愚昧,对社会有破坏力的手段废除掉了。通过律师的作用来化解社会矛盾,缓解冲突,把矛盾、冲突用理性的手段解决。这也是律师的使命,而且在这一点,我们的统治者,包括社会民众对此却没有认识,他们在低水平层次上理解律师的作用,在高水平层次上理解不了律师的合作。就是一个杀人犯,当他找到律师时,说明了什么?说明他对这个社会的信任,对法律的信任,这不是有利于促进社会稳定吗?最后,我想说的是,大家不要受陈瑞华教授的误导,不要担心将来做律师会怎么样,我相信听了律师的使命的各种说法后,你会对做律师有冲动。我自己到目前已做过五个职业了,包括工人、知青、警察、教师、律师。我真正自己选择的职业就是律师。为什么?有人有时问我,说你在学校当教授,同时干律师,不是挺好吗?是呀,我的不少同事,我的老师,我的同学很多都是这样在做,我却不这么去做,为什么?说真的,不排除有经济上的考虑,但更重要的是,我觉得中国社会今天和将来很需要律师。有人问我,你在什么时候最高兴?我说不是在一个案件中当事人把支票交给我时,也不是在年底分红时,最高兴的是我在法律上能给案件一个正确的解释,能够给法官、检察官正确处理案件提供帮助,这个时候是我最高兴的时候,一个人的想法实现的时候就是他最高兴的时候,我想说的是,在座的大家不要因为现在律师遇到什么什么样的困难而磨灭了想当律师的念头。
    陈兴良:下面请李贵方律师发表看法。
    李贵方:非常高兴能有机会和大家进行交流,律师的使命这个话题让我心里油然生起一种神圣的感觉,但同时也有一种悲观的感觉。从中国律师目前的现状来看,我认为是悲观的,因为很少有国家的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因为职业而被受到各种追究而最后证明大部分是错的情况。律师的使命不仅仅是律师的使命,而是社会的使命,尤其是在我们的国家,如果我们同意刚才陈瑞华教授所说的律师的使命是维护人权,追求正义,这也是全社会的使命,这里最重要的是一个法律的环境和法制体系问题。我可以举几个实例来说明律师要实现使命要经过多少的努力。就说刑事辩护吧,我亲自经历过,我记得新刑诉法公布后,关于律师可以提前介入认为是一个重大的进步,过去律师的会见权非常难,但在实践中,公安部有一个条款认为,只有犯罪嫌疑人主动提出要求会见才可会见,犯罪嫌疑人家属提出会见的,不可允许,我们认为,公安部仅仅进行了字面解释,但法律规定的目的是及时给犯罪嫌疑人帮助,公安部对法律的解释明显是在限制。第二个例子是,六部委的一个解释中认为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任何批准,当时,我拿了六部委的这个红头文件去一个派出所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这个所的所长接见了我,他说:“你拿的是个红头文件。”我说,“那你可以让我接见他了?”他说,“不行。”我说,“为什么?”他说:“法律上规定是审查起诉阶段,谁来判定审查起诉阶段?我这边让你会见,到时我是要承担法律责任。”我一看不行,就跑到检察院,检察院说:“六部委的解释不是很明确的吗,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会见不需要任何批准。”因此,还是不能会见。我想说的是,律师要实现使命是要有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前几天的一个律师规范说:“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不得将通讯工具交给犯罪嫌疑人使用。”目的是为了防止串供。但在实践中,派出所认为通讯工具包括纸和笔,律师在会见时不得把笔和纸交给犯罪嫌疑人使用。我们认为,这个规范的本来目的是为了防止串供,律师不得将手机等对外联系工具交给犯罪嫌疑人使用,而派出所的解释显然是在限制律师的权利。
    至于具体的律师的使命,我认为有三个:一是律师的法律使命,即追求法治、公正、人权、民主,这是律师使命的精髓,只有在民主、法治的社会中才需要有律师,专制社会是不需要有律师的,另一方面是律师自身的法律地位问题,我们国家对律师的法律地位是不明确的,例如在法庭布置上,检察官要跟法官争席位的高低,在书记员喊某某法官出庭时,其他人都起立而检察官不起立的现象,说明检察官可以与法官争高低,而律师永远是最低的。再如,很多法院装安检,法官、检察官不用检查,律师却需要检查。二是律师的道德使命,包括两方面,即追求社会公正和律师的自我完善;三是律师的职业使命,他的职业使命是提供服务。在英国没有公诉人,公诉的也是律师,律师在公诉时站在公诉的立场,在辩护时站在辩护的立场。律师就像出租车司机一样是提供服务的,不管心里多么讨厌当事人,也不能拒绝服务。律师要通过自己的职业服务来塑造自己良好的社会形象。
    陈兴良:刚才两位律师发表了看法,下面我们想请《中国律师》杂志的主编刘桂明先生发表看法。
    刘桂明:我觉得前面几位关于律师的使命说得都非常好。我想中国律师的使命的实现需要有“四化”:一是发展体制要职业化,要有独立性,要形成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之外的自成体系的一个职业,包括职业资格的授予、高度自治的组织、非常完善的保障体制、培育完善的培训教育体系、非常规范的、合理的、科学的职业规划。从1979年到1988年中国律师职业发展的萌芽期,1988年到1993年是职业发展的转变期,1993年到现在是发展期;二是管理行业化。1980年中华全国律协成立后,行业化有了一定的发展,但很多还是受司法行政部门控制,所以行业化的发展现在非常艰难;三是,专业化。这个问题比较简单。四是,要产业化。中国律师应该作为一支重要的产业力量。有一个目标把律师实现产业化定为:国务院组成人员至少有5名有律师执业经历;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选应有10%的人有律师执业经历;全国人大常委会应有一定的律师;律师总数实现50万;全国有30家律师超过200名律师;实现的社会产值占GDP的1%;有30家律师所年收入超过20亿;律师年人均收入30万人民币等。
    陈兴良:感谢刘桂明先生的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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