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纠纷
留言内容

留言者: 匿名
您好! 现想咨询以下问题:

1.本人购买了一套二手房,原房主未迁出其户口,买卖合同中有这样的约定: 卖方应及时处理该房屋之一切事物。本人拒此,以户口应当包括在“该房屋之一切事物,卖方违反合同约定为由,将卖方诉至法院,但法院未支持我的诉讼请求。请问,本人若上诉,二审法院有可能会改判吗?

2.一审公告送达被告出庭通知,被告未出庭,法院缺席判决,但法院要我先登公告送达被告判决书才能给我判决书。请问,法院的作法是否妥当?

提前向您表示感谢!
来自: 221.213.11.235 留言时间: 2009/8/17 10:59:46
回复内容 对你的第一点,你的理解有一定的偏差,你们没有明确约定迁出户口,因而不算违约。上诉也不会改判的。案由错了,应打侵权纠纷,房子已卖给你但户口不迁出,侵犯了你的权利。你的第二点,你就去登公告吧!你不能叫法院去登啊!具体请电话或当面咨询!
回复: 许思龙律师 回复时间: 2009/8/18 0:1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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