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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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者: 匿名
您好!我想咨询两个问题:

1.被告下落不明,公告送达,法院缺席审理,立案之日起算已经超过6个月,法院还未给判决书,法院说还要再等2个月才算超限。但是按照相关规定,普通程序审理的,期限为六个月,按照法院的说法,不是要8个月了吗,请问法院的说法对吗?

2.我(原告)拿到判决书后,是否还要公告送达被告判决书,判决书才会生效?生效以前能否申请执行?

提前向您表示感谢!
来自: 221.213.10.96 留言时间: 2009/6/11 16:47:33
回复内容 1、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公告期不包含在审限内。因此,法院的说法是正确的。2、若正常渠道送达不了判决书,只能公告送达。公告期满才生效。生效后可申请执行。
回复: 许思龙律师 回复时间: 2009/6/12 9:5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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