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单位有一定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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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者: 匿名
律师好:
   我是一名国有企业的职工,因为企业停工停产,长期放假,于2003年5月初贴出通告让职工自谋生路.于是我在外出打工期间于2003年12月初受伤至残,右手截肢.工伤签订为四级.通过仲裁,老板给了点钱了结了此事.
   请问原单位有一定责任吗?我现在还可以与原单位去做工伤签订吗?
   我可以向原单位提出旧伤复发的医疗补助金吗?
   或者说我可以提出什么样的要求?
   请指点一下吧!  
来自: 116.54.16.178 留言时间: 2009/6/4 23:09:04
回复内容 你不是在为原单位工作期间受的伤,原单位不用承担对你的赔偿责任。
回复: 许思龙律师 回复时间: 2009/6/4 23:4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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