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情的情况下,买了赃车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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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者: 匿名
1、真的像网上写的那样,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8年联合发出的通知,其中第十七条对购买赃车时是否“明知”作出了明确的司法解释吗?
2、需要承担哪些责任?具体程度如何?
请律师回答得详细一些好吗?拜托! 
来自: 121.15.73.11 留言时间: 2009/3/16 9:21:24
回复内容     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是有你说的这个规定的。其第十七条是这样规定的:本规定所称的“明知”,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为应当知道,但有证据证明属被蒙骗的除外:
  (一)在非法的机动车交易场所和销售单位购买的;
  (二)机动车证件手续不全或者明显违反规定的;
  (三)机动车发动机号或者车架号有更改痕迹,没有合法证明的;
  (四)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机动车的。 
    有麻烦最好委托律师代理。13888239009许律师。
回复: 许思龙律师 回复时间: 2009/3/16 22:5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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