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指定鉴护权问题
留言内容

留言者: 匿名
许律师你好:
我有一个小姨是精神病人,现在由我在照顾,为了确保我以后的利益,我找小姨单位要求出具一份“指定监护人书”但单位不给出具,我听说法律有条例规定:单位有义务出具,但我不知道在哪款哪条,是何内容?请告知,谢谢!
来自: 116.54.66.44 留言时间: 2008/11/6 22:09:54
回复内容 民法通则第十七条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你看了就知道了。
回复: 许思龙律师 回复时间: 2008/11/8 21:1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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